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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(摘录)

来源:法制支队 发布时间:2032-02-09 字号:【大 中 小】

第一条 为了保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的贯彻实施,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,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,坚持实事求是,依靠群众,以事实为根据,以法律为准绳。

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,应当与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分工负责,互相配合,互相制约,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。

第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,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,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。

第五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、引诱、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,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。

(本页为摘录,全文见公安部规章汇编。)